中国地质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L17)查新工作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查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查新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正确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查新是科技查新的简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 ,并做出结论。
第2条 查新工作应以文献为基础,通过文献检索和分析对比研究,独立、客观、公正地写出有根据、有分析对比和结论的查新报告。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查新报告原则上不作水平评价。
第二章 查新类别及范围
第3条 承担地球科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石油、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的科研项目立项、研究成果申报各级奖项的科技查新工作。包括立项前需要查新的;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其他需要查新的所有查新业务。
第4条 查新数据库和手检检索工具、期刊和其他文献的范围,根据查新类别和查新专业范围确定。
第三章 查新工作规范
第5条 委托查新检索的单位或个人(简称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应填写《科技情报查新委托书》,明确填写项目名称、内容、查新目的、查新要求等项目;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指标数据以及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尽可能提供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提供国内外同类科技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提供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与查新人员共同分析商定查新重点、查新范围、年限及完成日期等事项,协助查新人员制定正确的检索策略,在委托机构盖章或委托人签名及交纳一定预付金后,委托生效。查新机构受理查新任务并开始计算日期。
第6条 查新员负责查新的全部过程,代表查新机构处理查新受托等事宜。查新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具有两年以上与查新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7条 审核员负责审查查新员所进行的查新程序是否规范;查新员确定的检索工具书、数据库选择是否合适;选择的检索词及分类栏目是否恰当;检出的文献是否为同类研究文献;可比文献是否恰当;查新员收集到的相关文献是否齐全;对提出的文献判读是否正确;查新结论是否客观和准确;查新报告是否规范,并向查新员提出审查意见。审核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宽阔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查新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8条 查新咨询专家帮助查新员及审核员对查新委托课题做出正确的查新结论。参加查新咨询工作的专家由查新机构聘请。查新咨询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不得担任查新咨询专家。查新咨询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对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9条 检索文献的年限应当以查新课题所属专业的发展情况和查新目的为依据,一般应从查新委托之日前推10年以上,对于新兴学科、高新技术项目,前推年限可酌情缩短;对于较成熟的技术产品、工艺和专利查新等,前推年限应酌情延长,也可根据课题内容和委托人的要求而定。
第10条 为了提高查全率、查准率,缩短检索时间,提高查新效率,查新机构在选择检索方法时,应当根据查新委托人对检索的要求、查新课题所属学科特点和查新机构自身的检索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机检方法为主、手检方法为辅。
第11条 从科技发展规律看,极大部分科技成果和创造发明是在已有知识基础上继承得到的,因此检索结果一般不应为零,遇到检索结果为零的情况,应详尽分析原因,重查或在增加数据库(相应增加检索工具)和扩大检索范围的条件下重查。
第12条 查新报告是查新机构用书面形式就查新事务及其结论向查新委托人所做的正式陈述。查新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查新报告编号,查新项目名称,查新委托人名称,查新委托日期,查新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查新员和审核员姓名,查新完成日期;查新重点、文献检索范围及检索策略、检索结果、查新结论、检索结果附件;查新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13条 查新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准确、清晰地反映查新课题的真实情况,不得误导。查新结论应当包括:相关文献检出情况;检索结果与查新课题的科学技术要点的比较分析;对查新课题新颖性的判断结论。查新结论原则上不作水平评价。
第14条 查新报告应当具有查新员和审核员的签字,加盖查新机构的科技查新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查新报告》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查新机构各保存一份,委托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制副本。
第15条 查新机构应妥善保存查新报告电子版、原始记录、《委托书》和《查新报告》,并进行分类归档,以便查阅。
第16条 查新工作完成,委托方拿到查新报告后,有责任和义务将意见及建议反馈到查新站,以帮助查新站改进工作。委托方应将项目申报及获奖情况告知查新站。
第四章 查新工作的质量监督
第17条 建立用户(委托单位)意见反馈制度。凡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在拿到《查新报告》一段时间后,均需填写意见反馈表,写明对《查新报告》的满意程度,提出需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等,查新机构应虚心听取意见,提高工作水平,确保查新质量。
第18条 根据检索结果做出的查新结论,要征求用户意见,如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对查新报告的内容及结论持有异议,可将意见及有关旁证材料提供查新机构要求复查。查新机构应认真听取意见。如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意见正确,查新机构应免费重查并修改查新报告。如查新机构经研究仍坚持原结论时,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可向查新机构的主管科技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仲裁确属查新工作质量不合格时,查新机构应退回全部查新费用,委托单位可转向其它查新机构另行查新。如仲裁认为不属于查新工作质量问题,则复查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复查的委托单位或委托人负担。
第19条 复查只对依据原《委托书》规定的查新年限和范围所作的查新结果复查,如复查年限和范围超过原《委托书》有关规定和第一次提交的课题内容及其主要技术文件范围的,则作另行立项处理。由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提供的情况不实造成查新结论错误的,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制度
第20条 查新机构要遵守有关保密法令和规定,并与委托单位商定保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对委托方提出的资料涉及的保密内容应予以保密。涉及保密内容的查新报告,要以保密件邮递和存档。对查新机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的行为等,查新委托人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因查新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查新委托 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
第21条 查新机构要遵守回避制度,不得承担参与项目的查新,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查新咨询时,也要回避与项目或成果有关的专家。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第六章 查新工作收费
第22条 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查新工作费用按三部分核收,一是查证服务费用;二是实际检索费用;三是《报告》的打印费用。一项查新任务确定委托后,应先交付费用,约为预估费用的二分之一,任务完成后,应补齐全部费用。查新单位收齐费用后,方得将查新报告交付委托方。
第23条 查新工作收费标准,可参照社会标准价格,上下浮动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